100
首页 › 健康荟萃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做”能让银行赔钱?

2016-9-27 09:0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792| 评论: 0|来自: 金陵晚报

  现实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的事频频发生,各种应对方法也层出不穷,有人机智追回了钱财,有人却只能自己埋单,这一切取决于你的证据。万一遇到盗刷,我们如何机智取证?有一招你必须知道。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在认定该类案件时,主要是通过时空距离的判定。当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当立即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上发生一笔交易,无论存、取款或者查询都可以,并保留好ATM机凭条,这是证明当时持卡人卡未离身的重要证据。

  可怜的她 卡握手中却被盗刷走4万元

  去年1月17日23时54分,市民何芳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其银行卡被转账走2万元。还没等何芳弄明白,1月18日0时01分,其银行卡又被转账走2万元。明明手握银行卡,可卡中的4万块却在自己手中被盗。何芳除了报警,只能干着急。

  经查,2013年8月13日,何芳在某银行开通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与该卡关联的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服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以及交易密码、登录密码。卡中的钱被转走,何芳认为,是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2日将她的手机银行激活所导致。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擅自激活了何芳的手机银行?银行却拿出证据,证明该激活行为系何芳所为。银行称,2014年12月12日在18点13分至18点24分时间段,何芳激活了手机银行,银行通过短信平台发生了三次激活码到何芳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激活后,该银行卡便在ATM机上修改了密码。这足以说明,激活系何芳所为。此外,有证据证明,2014年12月12日,何芳在网上购物时,被他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走了2000元。

  关于银行发送激活码的行为,何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理论,确认了这一行为。此外,法院认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登陆并进行转账操作,需要同时知道预设的手机号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即有三重安全保障及验证措施,在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处于保密状态下,即使他人知道预设的手机号码并登陆手机银行也无法完成转账业务。何芳曾在网上购物时被骗取了2000元,有可能在此情况下泄露了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

  综上,六合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何芳的诉求。不过,该案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如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何芳取得其他可达到其证明目的新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幸运的他半月后得知被盗刷追回钱财

  2012年7月,顾某在昆山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持卡人选择验证方式为“凭密码”。此后,顾某记得卡里存有一万七千余元,但并不经常使用此卡,直到2014年6月的一天,顾某使用此卡消费时发现余额不足,经查询后发现,该卡已于半个多月前在异地被刷取4次,金额共计17070元。由于顾某未开通余额变更通知的功能,直到其使用此卡的时候才发现了这一情况。顾某认为这4笔交易记录并非本人消费,怒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然而银行认为顾某没有依据证明借记卡系他人凭伪卡盗刷,从消费时间到顾某报案时间看,不排除其本人持真卡消费的情形。另外,卡片及密码均由顾某保存,即使存在伪卡消费,也系顾某原因导致信息泄露,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顾某提交了包括借记卡原件、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在借记卡刷卡消费期间未离开过本市,同时借记卡亦并未遗失。银行提交了相应消费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但表示,交易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动的,并不能显示具体交易资金的流向与用途。

  昆山法院认为,顾某与银行间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扣减顾某的存款,应有充分依据。虽然扣款已发生一段时间,但顾某对该4笔异地消费有异议,且能提交借记卡原件证明卡未遗失,银行应就异议消费的真实性举证。

  就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4笔交易的真实性,银行扣款缺乏依据。故法院判令银行支付顾某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做”能让银行赔钱?

  1、第一时间向发卡行电话挂失

  作用: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

  2、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操作(查询、存取等)

  作用: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

  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留好报警回执

  作用: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4、迅速与涉事银行联系,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针对银行不予全额赔偿的强势态度,储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联系电话:0357-3991268
联系QQ:649622350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临汾金融网 ( 晋ICP备15007433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