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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核查收紧三项措施 委外成监管重点

2016-12-3 14:4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00| 评论: 0|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基金产品注册核查趋严之风不断扩散。

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11月30日,证监会下属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作出监管情况通报,针对注册核查中存在的“部分基金产品申报及发行追逐热点、大量设置‘委外’定制基金、产品同质性明显,批文积压、超期未募集及‘迷你基金’数量不断增多,以及部分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出现低级错误”等情况,提出三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这三点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在产品注册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部分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核查。

该项措施主要针对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较多同质化基金产品未募集而再次申报同类型产品 、超期未募集产品数量占比较高、“迷你基金”数量较多、 基金经理“一拖多”管理基金产品现象较突出、一年内被采取两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第二,对于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的基金涉及“委外定制”等热点产品的,将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披露有关情况。

第三,对于基金产品延期募集备案的,进一步明确相关材料要求,将从2016 年12 月起,每月通过FIRST 系统公布基金产品获批后募集设立情况及产品获批后超期未募集的情况。

实际上,在该通知下发前,本报记者曾报道过基金产品申报趋严的情况。彼时,有基金公司产品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证监会内部正在探讨委外基金注册是否需进行特别说明这一事项,可能很快就会有具体的方案出来。”

仅一周后,11月30日,相关监察通报终于下达。

在该监管通知下发的同日,关于“委外基金”的具体监管文件也一并下发,文件要求基金申报时要明确区分“机构版”和“大众版”基金。

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官网最新公布的《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于涉及上述三项监管措施的情况已经进行了相关说明。

《指南》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就如下五项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获批超过6个月未募集的基金产品(分级基金等证监会认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数量,以及占公司已批复未募集基金产品总数的比例;

(二)基金管理人近30天内申报产品的数量,以及拟申请募集的产品与已批复未募集的产品是否存在同质化情况,已批复未募集的同质化产品数量;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产品数量及产品类型(须逐一列明);

(四)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时间、事由、具体处罚措施等);

(五)基金经理管理产品的相关情况(逐一说明每名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数量、类型,以及公司所有基金经理人均管理的产品数量)。

对于基金管理人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存在较多同质化基金产品未募集而再次申报同类型产品的情形,公司应论证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此外,《指南》对债券型基金的申报提出了特殊要求,也即主要针对“委外基金”。

《指南》规定,基金管理人申报的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包括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理财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债券型基金)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

(一)在募集申请文件中(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明确说明拟申请募集基金的目标客户是否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如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公司应提交以下说明材料:一是,该基金是否为定制基金,与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具体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承诺收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安排;二是,说明具体投资管理安排,产品投资决策权是否完全、独立,是否受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影响或者特定机构投资者有无额外的投资要求;三是,说明投资者保护相关安排。此外,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应当向中小投资者充分揭示此类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提交以下承诺:一是,公司与特定机构投资者(如有)不存在其他合作安排,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二是,公司将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向特定机构投资者提供额外的投资组合信息或提前向特定机构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三是,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准确、清晰的揭示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对基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四是,公司将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及承诺应当由投资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公司督察长以及总经理签字确认。

上述要求与前日市场上传出的委外新规监管文件保持一致。

有受访机构人士表示,监管要求明确是件好事,因为基金公司将可以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不但更公开透明,风险性也有所降低。

在业内看来,委外资金向公募行业进军的步伐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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