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竟虚构投资用途,诈骗24人187万余元,因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公司副总经理也被拉下水。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获悉,近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4年8月26日,刘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成立了安徽某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但实际上,该公司自成立便无实际经营项目。 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刘某某在该公司与郑州某公司没有任何投资合同及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用途,即虚构被害人的投资款项是用于郑州某公司的项目经营,并以月息1.1%至1.5%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在公司周边区域内通过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宣传方式拉拢社会公众投资,后以安徽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中间方,郑州某公司作为项目方,与被害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分别骗取2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08万元,除以利息方式返还被害人20.8万余元外,余款被刘某某用于房屋租赁、员工工资等,造成187万余元无法返还。 在公司经营期间,刘某某雇佣张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员工及日常经营管理,张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并领取佣金。(李玉光 记者 马冰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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