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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金融租赁违法遭罚50万 未办理某物权属转移登记

2019-7-11 18:3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5351|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46号)显示,2017年至2018年,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某不动产租赁物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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