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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 遭银保监会通报

2019-11-6 20:4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4046|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讯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19年第2号通报《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通报了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通报》指出,2019年6月至8月银保监会受理反映易安财险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266件,占银保监会同期受理互联网保险投诉量的64.10%。上述投诉集中反映易安财险的理赔时效问题,共涉及理赔案件270笔。经查,234笔赔案存在理赔核定超期限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消费者提供理赔证明和资料后,易安财险未在30日内对赔案作出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期核定的234笔赔案平均核定时间55日,其中180笔核定时间在31-60日,42笔核定时间在61-90日,7笔核定时间超过90日,5笔至调查时仍未作出核定。

  理赔核定超期限的234笔赔案涉及人身险、财产险共计6个险种:涉及人身保险险种4个,赔案232笔,包括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赔案216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案9笔,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赔案6笔,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案1笔;涉及财产保险险种2个,赔案2笔,包括驾驶学员驾考费用补偿保险赔案1笔,雇主责任险赔案1笔。

  《通报》指出,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二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材料。三是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池储备项目测算,该基金年复合回报率可以达到62%-71%……分红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并进行强制分红”等内容,属于存在诱惑性的表述。四是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该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核通过产品方案,明确了该行合作机构准入、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则。经查,发现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准入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五是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代为推介操作守则,并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上述两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保险理赔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19〕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持监管为民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我会通过投诉调查发现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如下:

  一、易安财险

  2019年6月至8月,我会受理反映易安财险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266件,占我会同期受理互联网保险投诉量的64.10%。上述投诉集中反映易安财险的理赔时效问题,共涉及理赔案件270笔。

  经查,234笔赔案存在理赔核定超期限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消费者提供理赔证明和资料后,易安财险未在30日内对赔案作出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期核定的234笔赔案平均核定时间55日,其中,180笔核定时间在31-60日,42笔核定时间在61-90日,7笔核定时间超过90日,5笔至我会调查时仍未作出核定。

  理赔核定超期限的234笔赔案涉及人身险、财产险共计6个险种:涉及人身保险险种4个,赔案232笔,包括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赔案216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案9笔,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赔案6笔,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案1笔;涉及财产保险险种2个,赔案2笔,包括驾驶学员驾考费用补偿保险赔案1笔,雇主责任险赔案1笔。

  二、广发银行

  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二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材料。三是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池储备项目测算,该基金年复合回报率可以达到62%-71%……分红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并进行强制分红”等内容,属于存在诱惑性的表述。四是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该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核通过产品方案,明确了该行合作机构准入、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则。经查,发现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准入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五是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代为推介操作守则,并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上述两家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保险理赔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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