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泄愤点燃他人衣服,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听检察官为你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服装店的员工,经常被店长张某当众批评,其感觉没面子,便产生报复心理。2023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王某来到服装店(位于某商场五层)的员工宿舍,见宿舍无人,便用打火机点燃了张某放在床边的衣服,衣服燃烧起来后,王某随即离开。该店清洁工及时发现火势并拨打了火警电话,火被迅速扑灭,所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调查,王某放火行为导致过火面积4.5平方米,烟熏面积1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113元。 【定性分析】 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or放火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想烧毁张某的衣服泄愤,其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为了泄愤在商场宿舍烧毁他人衣服,其应当知道衣服着火会导致宿舍起火进而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却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放火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放火罪。
【检察官释法说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且放火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属于行为犯(也有称之为危险犯,与之相对的为结果犯)。不以造成危害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王某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们应当结合燃烧对象物的性质、所处的位置环境、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等综合判断。王某虽是针对张某的个人财物进行焚烧毁坏,但其明知衣服属于易燃物,在人员密集的商场,一旦燃烧起来,火势迅速蔓延,后果不堪设想,却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该放火行为足以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处于危险状态,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王某虽是出于泄愤目的烧毁他人衣服,最终却是构成了放火罪。 【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放火等极端行为,否则容易酿成大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供稿部门:曲沃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李蒲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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