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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2023-9-20 20:2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885| 评论: 0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在《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包含总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合同及履约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9章,48条。结合临汾实际,明确了七项内容,提升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购买主体是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分为A类“公共服务”和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指导性目录规定范围使用,严禁超范围实施。同时规定了6类负面清单,即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包括编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步骤
四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从编制购买预算、预算审核、预算调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预算管理。
五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印发了标准范式合同,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期限,明确了合同内容、履约验收要求、承接主体责任,合同融资等。强调了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
六是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阐明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要求。
七是明确了监管和法律责任。要求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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