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临银罚决字〔2023〕7号)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备案”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临银罚决字〔2023〕8号)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备案”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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