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晓鹏(时任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临银罚决字〔2023〕9号 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处1.5万元罚款。 王霞(时任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临银罚决字〔2023〕10号 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处1.5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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