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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23-3-18 19:1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656| 评论: 0

摘要: 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资金占用事项未在振东制药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关于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振东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2019年12月-2021年3月,振东制药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司将资金全部转至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7,114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资金占用事项未在振东制药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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