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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

2023-8-23 09:4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55| 评论: 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金管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64号(临浮路北侧)

  主要负责人:杨志国

  当事人:高霞

  住址:临汾市尧都区

  职务: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高霞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高霞在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串通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骗取理赔款。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高霞参与14次培训,每次培训时长0.25至1小时不等,共计11.5小时,未达到《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六、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公司应当保证保险营销人员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要求的教育培训时长。公司对高霞的管理存在不足。

  上述事实,有案件确认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代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高霞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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