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金管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临汾中支)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太行御景水城御鑫苑2号楼(B座)5层、7层704室 主要负责人:杨云鹏 当事人:张晓静 住址: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临汾中支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占保险费 阳光财险临汾中支时任新渠道部门经理路岩,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阳光财险临汾中支车险保费535024.47元非法占为己有,涉及保费300笔。2021年9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晋1002刑初918号〕,判决路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晓静时任阳光财险临汾中支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分管新渠道部门的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2021)晋1002刑初918号〕、路岩侵占保费明细等证据证明。 二、涉刑案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2020年9月,阳光财险临汾中支发现路岩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直至2023年4月,分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该案件后,通过监管约谈及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其在2023年4月19日前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阳光财险临汾中支才于2023年4月26日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上述事实,有临汾银保监分局关于尽快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通知、案件确认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侵占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罚款30万元。 上述涉刑案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晓静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罚款40万元,对张晓静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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