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运金管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当事人河津市龙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个人贷款供企业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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