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关于不予核准米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运金管复〔2024〕37号 河津市龙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津市龙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米洋同志任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河龙银字〔2024〕13号)收悉。经审核,米洋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不予核准米洋河津市龙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02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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